1、对将来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而暂时年龄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特别是独女或双女已出嫁离家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2、对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领证户,优先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3、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城市低保提高补差额,农村低保提高救助档次。
4、对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其父母自愿的原则下,优先安排进入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5、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家庭成员因病住院,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时,其救助标准适当提高。
6、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户结扎家庭,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必要的救济,救济标准高于其他的救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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