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债权人会议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考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破产案件管辖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5年考试题)
A.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C.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D.破产案件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纳入国家计划调控的企业破产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案件的管辖。根据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的,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D项不正确;纳入国家计划调控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D错误。
(二)破产的申请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作为债权人来说,只要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没有义务去了解企业是否资不抵债。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了要提交书面的破产申请书外,还应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走破产程序)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B.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C.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
D.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申请的提出。《企业破产法》赋予债务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赋予债权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1.裁定受理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裁定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不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后驳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债权申报和登记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在债权申报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举例】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100万,丙企业作为甲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后来甲被申请破产,若保证人丙向债权人乙清偿了债务,则丙向甲的管理人申报债权。若保证人丙尚未承担保证责任,且债权人乙未申报债权,则丙就可以将来求偿权向甲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考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确认破产企业的债权时,对附利息的债权,利息计算到( )时止。(2007年考试题)
A.破产申请受理
B.破产财产分配
C.债务人开始整顿
D.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申报。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考题·多选题】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确定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企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7年考试题)
A.H企业对甲企业的债权尚未到期,不得申报
B.J企业对甲企业的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因条件尚未成就而不得申报
C.职工K因甲企业欠其工资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而享有的债权,不必申报
D.M企业作为甲企业与I银行的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在甲企业到期未归还I银行贷款本金的情况下,代替甲企业还本付息,因而对甲企业享有的追偿权可以申报
E.N企业与甲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因甲企业的管理人乙决定解除该合同而受到损失,N企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申报。(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所以选项A错。(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所以选项B错。
【考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其债权( )。(2009年考试题)
A.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通过破产程序受偿
B.由债权人会议表决是否可以补充申报
C.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D.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可以对其补充分配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债权补充申报的规定。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来源:文章屋网 www.wz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