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
年份
题型
考点
2006
单项
多项
综合
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委员会;破产财产分配;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
2007
单项
债权申报;破产程序的终结
多项
债权申报
综合
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债务人财产;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008
单项
多项
综合
破产费用;撤销权;债权人的表决权;优先受偿;抵销权;取回权;破产财产的分配
2009
单项
破产债权补充申报;管理人的资格;债务人财产的交付
多项
综合
破产申请应当提供的材料
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分布表
单项
多项
综合
合计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2006
1
10
1
10
2007
2
2
1
2
1
10
4
14
2008
1
10
1
10
前言
本章大纲的要求是:通过对破产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破产申请、受理、宣告、清算等破产制度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解决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的能力。
本章近三年连续出现综合题,应引起重视。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一种法律事实。企业破产法是调整因企业破产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中国企业破产立法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三、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做出破产宣告的法律事实。《企业破产法》将破产界限界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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